2009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广东地区大力推广撬装加油站的应用,目前两大公司撬装加油站的开发成效明显,事实证明其率先开拓这遍空白市场,将为公司赢来机遇。
一方面随着珠三角地区成品油竞争加剧,终端市场竞争白热化,普通加油站的开发愈发艰难,撬装加油站的开发成本低,成功的打开这遍市场,将有利于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快速提高公司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撬装加油站满足了市场的需要,其为大型物流公司、公交站点、大型集贸市场、码头、机场、大型施工场地、超市、城镇、城乡社区、停车场、农村、厂矿等固定或临时场所提供了安全、方便、快捷低成本的加油方式,受到了市场的亲睐。
但是相对来讲,撬装加油站在广东还是一个新事物,目前已有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并对经营合法性提出质疑,如何面对质疑,如何在在撬装加油站开发和经营过程中尽量的避免法律风险,笔者在此做一小议,仅供探讨。
一、撬装加油站概述
橇装式加油装置是集地面防火防爆储油罐、阻燃防爆油气回收装置和加油机、自动灭火器于一体的地面加油系统。特别适合安全标准要求高、狭小的场地使用。
撬装装式加油装置的特点在于不用深挖地罐,埋地管油线,节省了开发成
撬装加油装置的主要特点有 :
一、安全防爆。撬装加油站采用了阻隔防爆技术阻隔防爆技术改造是将阻隔防爆材料(阻隔防爆材料是用特种铝合金组成的一种网状机构材料)按一定的密度方式填充在储存有易燃、易爆液体的储油罐中,遇到意外事故如明火、静电火花、枪击起火、雷击电闪等不会发生爆炸,避免人身财产伤亡;同时,还设置有自动报警控制系统,能及时发现异常工况,进行应急处置。
二、节能减排。设有油气回收系统,抑制、减少油品的挥发,节能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环保达标。设有漏油监控系统,一旦发生油、气泄漏,及时报警处理,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四、消除静电。及时消除注油、卸油过程中的静电积聚,避免火花产生,大大提高安全性。
五、配置灵活。 根据用户需要配置不同规格的防爆储罐、盛装多种规格的油品,灵活配置不同功能的加油机。
六、造型多样。产品外型可按用户要求进行个性化设计,满足客户需求。
七、安装方便。 整体运输、吊装,一次就位,建站时间短,节约时间,投资见效快。
八、经济性好。建站成本低,占地面积小,根据需要随时搬迁,移动便利,投资保值率高。
九、清洗方便。罐内能随时密闭清洗、排污,便于维修,安全简便。
十、便民实用。适用于公交站点、港口、码头、机场、大型施工场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等。
二、撬装式加油站的发展历程
最早的撬装加油站始建于美国,属于美国的专利产品,撬装加油站曾经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服役,为奥运会的车辆提供加油服务。随着其优点显现,使用范围越来越大,壳牌、埃索、BP等大型国际石油公司以及联邦快递、UPS和DHL等知名快运公司都不同程度的使用了橇装加油站。有资料显示在美国的机场、码头和国际海岸线,随处可见橇装式加油站的应用实例。
事实上撬装加油站在中国也已经不是一个新鲜事物,早在2006年中国石油北京销售分公司与首都机场集团动力能源公司合作,建立两座撬装加油站,全力保障施工车辆用油,为机场建设提供优质油品和服务。2007年北京公交集团也建立了自己的撬装加油站,在2008年奥运会前后,撬装式加油站在北京得到广泛运用。
近几年里撬装加油站已经被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在北京、山东、四川等地推广使用,2009年7月北京安监局发出《京安监发〔2009〕124号》文件规范撬装加油站使用, 2009年11月12日,重庆安监局在市交通运输集团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推广撬装式阻隔防爆加油装置协调工作座谈会,这些文件和会议只是谈到了如何进一步管理并推广撬装加油站的问题,并未对撬装加油站应用做任何否定。
三、撬装加油站开发经营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广东省关于加油站的设立和经营的法律法规主要是2001年发布的《广东省加油站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只是在当时的成品油销售环境下对普通地上加油站和水上加油站进行了规范,并没有涉及到撬桩加油站这个新事物,虽然称呼上叫撬桩加油站,实际上撬桩加油站大大有别于普通意义上的加油站,如果依然要比照该办法来设立、经营,撬桩加油站的存在将没有任何的可能和意义。
笔者认为实际上目前还没有针对撬桩加油的明确法律规范。然而通过撬桩加油站的运用我们可以看出其能够经受市场的检验,有其优越性,各地政府部门应当因势利导,主动规范撬装加油站的设立、运营,应当允许一部分有条件的企业进行探索和尝试,不能惧怕新事物的出现而断然否定。
根据撬装加油站在其他地区的推广的情况以及“民事行为,法无明文规定即合法;行政行为,法无明文规定即非法”的基本法律精神,笔者谨慎的估计广东地区撬装加油站的推广不会受到政府部门的严厉打压。但是如下几个法律问题,是未来撬装加油站规范化过程中将要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撬装加油站究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还是特定油站或者油品销售企业终端的延伸。
撬装加油站与普通加油站相比而言,他们的相同点在于都是经营成品油,都是属于易燃、易爆高危行业;两者最大的不同点在于油站以房地产为依托,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而撬装加油站是可移动机器设备,相对独立,属于动产。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撬装加油站可以被视为有权经营成品油销售企业的一个加油工具和设备,例如视为某个特定加油站的业务延伸。当然如果法律要对撬装加油站进行专门的规定,即使设立一个独立的个体,也应当有别于新建普通加油站的条件,否则撬装加油站将失去他的成本优势而难以推广。
二、撬装加油站是否需要经过批准设立,是否需要持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政府部门对撬装加油站的管理重点在于对设备的源头加强管理,针对设备及时制定国家准许的安全标准及其他行业标准。在撬装加油站的设立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要求经批准或者备案方可设立,否则任何市场主体都可以设立撬装加油站或者数个撬装加油站,那么它的安全性和经营秩序将无法保障;撬装加油站是否需要持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呢?笔者认为撬装加油站设备资产价格不高、经营规模不大,不应当成立独立的机构进行独立经营和独立核算,否则将无形的增加企业成本,增加行政成本。但是鉴于撬装加油站的独立性,必须明确其经营主体,并且悬挂经营主体的相应证照。例如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撬装加油站设置的前提是必须可以明确为某个特定加油站的延伸,经营主体应当是某个具有资质的油站。
三、撬装加油站的经营主体是否应当有所限制。
撬装加油站本质上是成品油销售的一个终端,当然其经营主体也只能限于具有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对此,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制定规范,加强检查,引导成品油市场的新发展、新动向。
四、撬装加油站开发经营法律风险应对。
目前在中石油、中石化两大油气公司大力开发撬装加油站的背景下,对于空白领域,油品销售公司可以运行很多灵活的手段和策略进行开拓,同时它也是面双刃剑,其法律风险十分巨大。企业必须小心行事,从各个方面降低其中的风险。
一是谨慎考虑政策风险。一方面,企业要加强研究,积极协调、组织或者参与相应职能部门的研讨会,专题会议,为职能部门建言献策,实现撬装加油站开发、经营管理有法可依,避免被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另一方面在撬装加油站还存在诸多政策风险的前提下,开发工作要更加的谨慎,应当考虑到一旦政府不接受该事物,企业的投资将造成严重损失的风险。因此,企业在签署涉及购买设备合同以及撬桩加油站合作协议时,应当将政府行政行为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免企业陷入不必要的被动。
二是在合同签署上要注意调查研究。首先对合同主体进行切实调查,撬装加油站的投资首要考虑的是成本问题,什么样的销量才能满足企业的经营成本,什么样的销售价格才能满足于企业的基本要求,合同相对人能不能有效的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时能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等均是考察的对象,不能一味的为了开发而开发。
三是合同签署要合法规范。如上分析撬装加油站必须由有成品油零售资质的企业进行经营,那么成品油销售企业就不能签署以没有资质的合同相对方来经营撬装油站为内容的合作协议,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又如由中间人提供服务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企业不能采用给回扣的方式进行操作,而应当签署居间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再如,在与合作方合作时,合作方要求通过撬装加油站给第三者加油,通过价格差赚取盈利时,应当考虑到国家对成品油的限价,在合同中依法予以必要的限制。
四是明确责任,加强对撬装加油站的管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无论签署什么性质的撬装加油站合作协议,经营管理的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都在成品油销售企业,石油企业应当像管理普通油站一样严格管理撬装加油站,不能放任由合作方任意经营,否则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是进一步规范开发手段,研究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一方面企业有必要对目前的开发方式进行归纳,研究和讨论。另一方面也有必要针对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开发方式,研究合同文本,去粗取精,根据不同的开发方式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合同文本,使开发的过程变的更加顺利、合理。
总而言之,如果撬装加油站能够在珠三角地区得到普遍的运用,或许这将是成品油销售企业在该地区一次小小的革命,它将一定程度的改变油品销售方式,是销售企业一次扩大终端零售市场的机会,对于民众来讲也将从中得到便利实惠的服务。无论从政府的角度,还是企业的角度,都应当鼓励探索,鼓励创新,但是在创新的过程中制度规范要及时跟进,这是政府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有这样撬装加油站才能得到有力的推广,惠及企业惠及民众。